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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章 新军之策(3 / 4)

再从比大唐府兵制勋爵更完善的军功制度——秦汉军功勋爵名田宅制中去芜存菁,建立健全激励机制,如此就可以很好地激发士兵的作战积极性。

至于土地兼并,刘陟到没有好的办法,只能严令禁止土地交易,然后一旦发现这种行为,就同时处罚买方和卖方。

此外,新军制还废除了府兵制那种自筹粮饷的规矩,汲取了明朝的卫所制的优点——不收税,将授予田地的所有产出收上来,再统一调拨。

几大页分析之后,便是刘陟的具体章程:

分田时,官府以户为单位征兆平民从军,每征一丁,便将五十亩田分给此户人家耕种;收成之时,所有所获统一汇总,再按兵一年八石、男子一年六石、女子一年四石、小儿老人一年两石的标准给兵户发放口粮,剩余则全部归官府所有。

这种方法,有三大好处:

一是可以将损耗归公,降低老百姓交税的损失;

二是彻底限制了单个士兵的收入,他们想要更高的报酬,只得在战场上奋勇杀敌;

三是保障了其家人的温饱,让士卒少了后顾之忧;反过来还能通过限制其家属保证士卒的服从性。

至于服役期限,新军制规定的是十五岁以上可应征入伍,强制服役到五十岁,为脱产士兵;但是军户身份可以消除,现役士卒除籍之后,归还所授土地,即可重回普通民户身份。

这样的半灵活的准入准出制度,既可以保证军队成分的相对稳定,又因为没有完全限死军户自由,在给与合理的收入的情况下,可以一定程度上保证士卒阶层的社会地位不会下沉。

此外,虽然对土地兼并这个问题刘陟没有很好的办法,但他也制定了一定的措施:

首先,绝对禁止军户得授的土地买卖,军户、军田由单独的机构管辖;

其次,发现买卖军田的军户,没收其卖地的收益,并按照收益数额,以盗窃治罪、刑罚其全家;

当然,俗话说“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”,对应买地之人,不但要没收其购买的土地,还要处以与买地金额相当的罚款,以彰其咎;

最后还拿出类似汉武帝“告缗令”的举报奖励手段,凡是举报买卖军田属实的,赏赐其罚没金额的一半。

数管齐下,虽然制度施行上肯定要打折扣,但在一定时间之内还是可以比较有效的遏制土地兼并的。

后面刘陟还列举了建军的征兵、束伍、军纪、赏罚等细则,刘隐看了皆是不住地点头,表现得相当满意。

但他看到最后一页时,却脸色陡变,直接将那纸撕烂、团成一团:

“你要征两万人入伍?我姑且算两万人脱产不会影响田地耕种、赋税征收;那两万顷田你要从何处弄来,你难道敢把他们五万多顷的地,一下子拿走四成?”

刘陟讪笑了一下,他最近《卫公兵法》看地不少,对李靖的不少军事理念都奉为圭臬;所以一军之规模,也按照李靖核准的两万人来定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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